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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年辽源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辽源市人民 *** 关于修改<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市 *** 七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之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 *** 负责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县区 ***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 *** 按照市 *** 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 *** 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及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和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工商、税务、审计、监察、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必须经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决定实行市或区 *** 决定制度。
市 *** 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由本级 *** 或区 *** (以下简称征收人)负责征收。
市 *** 负责征收的,征收补偿方案由市 ***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区 *** 负责征收的,征收补偿方案经市 *** 房屋征收办公室审定后,由区 ***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时间;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用房的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第九条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入户调查登记,调查的结果应当在征收区域内公示。需要向有关部门和被征收人核实的,有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征收工作经费从征收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的,征收人应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下列标准将征收补偿资金拨付到征收部门专用账户: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20%计算。
第十二条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征收补偿方案已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意见30日以上;
(二)已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
(三)应当听证的已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了方案;
(四)对被征收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存入征收专户。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征收决定必须经同级 ***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实施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城乡规划部门要配合征收人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无照)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对有历史证据能够证明属于下列情形的,其他材料符合要求的,可认定为合法建筑。
(一)1984年1月5日前建设的无规划许可的房屋。
(二)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但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完毕的房屋。
(三)1998年3月1日前建设的无施工许可的房屋。
(四)1998年3月1日后建设的无施工许可且已经处罚完毕的房屋。
(五)后划入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人持有原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拆除。
第十六条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产权登记或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手续为准。
第十七条被征收房屋属于公有住宅房屋,应当参加房改的,使用人到房改部门参加房改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第十八条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材料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一条征收人公布征收补偿方案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发布征收评估招标公告,邀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备选。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参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征收人能够提 *** 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四条征收各类棚户区内的住宅房屋,回迁安置的标准户型为:40、45、55、65、70平方米五种。
第二十五条征收各类棚户区内的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实施“征一还一”,不找结构差价。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奖励面积后,仍小于最小户型标准的,按最小户型安置;大于最小户型标准的,就近上靠到一个标准户型;大于更大户型标准的,按更大户型安置,超出面积部分,按原面积的评估单价计算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要求分户安置的,均分两户安置,均分后就近上靠到一个标准户型;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交纳扩大面积款;要求再扩大面积的,按照市场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
对特殊困难户,免收合理扩大面积部分的扩大面积款。
选择产权调换高层住宅楼:公摊面积中的电梯间面积,计算产权无偿赠送给被征收人。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经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屋并符合下列标准的给予补偿,并按原面积450元/平方米结算房款。
是独立房屋,且檐高不低于2.2米,房盖有保温层,外墙37厘米。
室内生活配套设施齐全,包括:独立电源(电表)、自来水、火炕、灶台等。
附属物按照建筑安装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旧城区改建时需要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时,原房屋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回迁安置时,公摊面积中的电梯间面积,计算产权无偿赠送给被征收人。
征收人应根据回迁安置的实际情况,设计若干标准户型。
被征收人回迁安置时,原面积加上奖励及赠送的面积后,就近上靠到一个标准户型;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交纳扩大面积款;要求再扩大面积的,按市场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
第二十八条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人能提供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征收未经登记但经城乡规划部门认定合法的非住宅房屋,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每户4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费;分户安置的只支付一户搬迁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搬迁发生的实际费用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按房屋征收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每平方米8元,临时安置费每月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支付;未按期交付被征收人房屋,超期6个月内的,超期部分在原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5%;超过6个月以上的,超过部分在原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
第三十条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的按下列 *** 计算:
(一)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损失补偿,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上年度净利润均值计算,具体以缴纳所得税完税凭证为准。
(二)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损失补偿,依据征收公告之日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确定职工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确定补偿标准。
(三)不能提供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一条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
(二)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三)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第三十二条征收各类棚户区内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完成搬迁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给予面积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平方米评估价格20%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完成搬迁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给予面积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平方米评估价格20%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10%的奖励;20日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6%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3%的奖励;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条件的,按保障政策享受补助。
第三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三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被征收人签定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变更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第三十八条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拨用房屋使用证等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征收人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 *** 或者本级人民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补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 *** 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加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 *** 第46号令)、《辽源市人民 *** 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06〕6号)同时废止。
二、吉林省辽源市什么时候供热
暖气是冬季给家人送去温暖的更佳“伴侣”,然而国家对每座城市的供暖时间做出了相关规定,今天小编要为大家分享的是吉林省辽源市什么时候供热,想要了解的朋友不妨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开始至二零二零年的三月份结束,该座城市的春季温暖非常舒适,秋季非常的凉爽,但到了冬季却比较干燥和寒冷,因此辽源的供暖时间会更早一些,因为位于中国北部的地区会更早进入冬季。
二、采暖季供暖前要注意哪些事项
不得私自拆卸和改装供暖设备,若在使用暖气的过程中发生漏水现象,应及时请专业人士进行维修。
暖气在供热的过程中管道的温度是会升高的,若用水泥将支撑腿散热器封住的话,散热器的管件会承受非常大的拉力,若到了一定的程度,则会导致管件损坏。
有很多家庭都喜欢随手将物品放在暖气片上,有些为了防止灰尘进入,还会使用暖气罩将其罩住,其实这些都是不正确的,这样不仅会影响到室内换热效果,同时还会降低供暖的质量,甚至发现故障。
暖气发热的原理主要是靠系统中的热水来实现的,如果随便将暖气水取出的话,很容易导致供热系统因为缺少水份而不能正常供热,同时暖气水含有大量的化学剂,若将这些水使用在生活中的话,会对人们的身体造成伤害。
小编总结: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吉林省辽源市什么时候供热以及采暖季供暖前要注意哪些事项,相信大家看完以上的分享后也有了相应的了解,相应以上的分享能够帮助到你们,如需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齐家网网站,小编将一一为你们解答。
三、辽源供热报停截止时间
1、根据《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四十一条规定,热用户应当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停止或者恢复整个供热期用热的手续。
2、不过,请注意,辽源供暖季是从10月20日到次年4月10日,因此,在2022年4月10日之后,可能不再办理报停等相关手续。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供热公司。
四、辽源市2022什么停止供热
1、已经正常开始采暖的用户不得自行停暖。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即供热计量收费的基本热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2、(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二个供热期);
3、(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4、不交取暖费不报停会停止供暖。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交纳的天数是一个完整的供暖期,取暖费不交必须报停,一旦没有报停就会被看作该住户事实用热,是需要缴纳供热费的,如果该用户逾期未交费,供热单位就会该用户进行催交,被催交之后还不缴费的话,供热单位会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暂停对该逾期不缴暖气费的用户的供热。暖气费交了如果达不到供暖的要求,是可以要求退费的,通常在暖气开通前是可以要求停止供暖并拒绝缴纳暖气费的,但是一旦开始供暖,缴纳过费用后就无法退还了。
5、拓展资料:一般来说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有些小区暖气费交了如果达不到供暖的要求,是可以要求退费的,还有些小区不可以,关闭供暖要提前报备,申请由工作人员关闭后,可以不交费用。
6、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
五、辽源市至供热时间
1、2019年辽源供暖时间是10月20日开始,结束时间是在2020年的4月份。其实在我们生活当中有很多的供暖设施都是比较不错的,大家也可以使用小太阳取暖器和电地暖取暖器。
2、供热主要是针对北方城市。保暖措施。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措施是集供热就是在一个较大的区域内,利用集中热源,向该区域的工厂及民用建筑供应生产、生活和采暖用热。
3、集中供热,已有近百年的历史。由于它具有节约燃料、减少城市污染等优点,所以发展速度很快。世界上已有20多个国家采用集中供热。
六、辽源市2022年几号供热
辽源供暖2022年至2023年开始时间:2022年10月18日。
2、辽源供暖2022年至2023年结束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
辽源供暖2022年至2023年一般情况下自2022年10月18日开始辽源人民 *** 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21年10月18日起,2022年4月10日结束(共5个月)。
2020年10月18日起,2021年4月10日结束(共5个月)。
2019年10月18日起,2020年4月10日结束(共5个月)。
相关介绍: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七、辽源供热是什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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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位于吉林省的中南部地区,处于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上,因为在冬季温度是比较低的,一到冬季就需要开启取暖设备才来,有了暖气才能舒适度过整个冬季,辽源市属于强制集中供暖区域,因此在供暖时间方面是有相关限制的,那么辽源供热是什么时间呢?下面就随齐家网专家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辽源供热时间每年都会有所变化,2019年的供暖时间为10月20日到2020年的4月10号,相比上一年要推迟一些,辽源市的供暖收费基本上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来计算的,其居民供暖收费是每平方米28元,非居民供暖收费是每平方米36.5元。
暖热面积是所有供暖设备都要考虑到的,譬如说中集中式供暖,一般是包含了室内所有的建筑面积,按照这个面积来进行收费,而对于其他供暖设备也需要计算好供热面积,才能更好计算出材料用量多少等。
冬季供热方式选择性多,最普及的应该是集中式供热,其次应该是电热膜供暖、锅炉供暖、壁挂炉供暖、空调制热供暖等等,每种方式都有不同的优缺点,可以根据自家情况来选择。
不同供热方式的介质是有差别的,主要有热水、电能、燃气等能源,其中供热系统中高温水,要100℃的热水才行,电能供热一般是电热膜、空调等供暖方式,而燃气通常是指壁挂炉供热。
编辑小结:以上就是关于辽源供热是什么时间的介绍,希望小编分享的内容能给大家一些参考,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关注我们齐家网来咨询。
文章分享结束,辽源市供热时间和辽源市供热费最晚什么时候交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