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盘查时间,公安机关盘问时间规定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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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留置盘查
留置盘查: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进行盘问检查的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1、为了正确界定“留置”的概念,可以从措施适用的主体、适用的案件、对象及适用的时限等几个方面入手。在 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 *** 特别强调了留置是调查权的手段,要将其在国家监察法中确立。
2、关于调查权,我国《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行政监察机关通过行使案件调查权,调查和惩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3、行政监察调查权是一种区别于刑事侦查权的权力,它实施的措施与刑事侦查措施更大的不同就在于可以采用“两指”措施.
3、在《行政监察法》第 20条中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据此来看,类比行政监察调查权,实施留置措施实际是在行使一种调查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二、法律对派出所留置盘查,与传换扣留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刑事传唤是十二个小时,行政传唤是八个小时。
1、《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2、关于传唤的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之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有何规定
1、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2、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中的相关内容,得出:
3、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4、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5、人民警察做出盘查行为的执法程序为:
6、(1)人民警察做出盘查行为之前,应表明执法身份,如未着制式服装应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并告知警察姓名以及所属机关。盘查过程中应该使用执法文明用语。
7、(2)盘查行为必须由两名以上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实施。
8、(3)告知被盘查人对其采取盘查措施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被盘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9、(4)听取被盘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10、(5)根据盘查程序 *** 《现场盘问、检查笔录》、《继续盘问通知书》、《继续盘问登记表》、《暂存物品清单》,由被盘查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盘查人拒绝的在笔录中应予以注明。
11、(6)对被盘查人采取24小时以上的继续盘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由被盘查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12、(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13、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百度百科警察盘查救济制度研究-人民网
四、被警察带回派出所盘查滞留时间不得超过多久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3、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6、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7、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8、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9、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10、第八十六条规定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11、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12、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人民警察如何正确行使盘查权
1、之一,执法活动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其它任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公民都无权行使这个权力。
2、第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只有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执行公务时才能行使这个权力。
3、第三,执法活动的主体在盘查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表明身份,这是必经的法律程序。
4、第四,被盘查对象必须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其对象不能任意扩大。
5、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6、(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7、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8、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9、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10、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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