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上海市民防条例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上海市民防条例的知识,包括人防工程处罚条例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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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民防条例(2018修正)
1、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民防,是指 *** 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空袭、抗灾救灾措施,实施救援行动,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的活动。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空袭、火灾、水灾、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灾害性的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交通事故、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和其他灾害性事故的预防、应急救援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民防工作由上海市人民 *** 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上海市人民 *** 和上海警备区领导。
2、区民防工作由区人民 *** 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区人民 *** 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第五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市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主管本市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实施。
3、区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民防办)是本行政区域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区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实施。区民防办业务上受市民防办指导。
4、市和区的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分别负责火灾、水灾的预防、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5、市和区的计划、规划、财政、建设、交通、商业、民政、卫生、环境保护、物资、电力、电信、公用事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防工作。第六条市和区人民 *** 应当将民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市和区人民 *** 应当将民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获得民防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民防的义务。第二章规划和预案第九条市和区民防办应当会同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抗灾救灾规划,由本级人民 *** 审定并组织实施。
6、抗灾救灾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第十条市民防办应当组织拟定本市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经市人民 *** 和上海警备区审核后,报上级军事机关批准。
7、区民防办应当根据本市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组织拟定本行政区域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 *** 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核后,报市人民 *** 和上海警备区批准。
8、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至少每五年修订一次。第十一条火灾、水灾、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灾害性的交通事故、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和其他灾害性事故的应急预案,由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拟定,报本级人民 *** 审定。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民防办。
9、市和区民防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灾害性的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 *** 审定。其中,区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市民防办备案。第十二条本市民防重点防护目标由市和区的民防办、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报本级人民 *** 备案。其中防空袭重要经济目标的确定,由市民防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 *** 和上海警备区批准。
10、民防重点防护目标单位或者其上级管理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拟定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应急抢险抢修方案,报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计划、财政、商业、物资、医药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平时物资周转供应,有计划地做好民防物资储备。
11、物资储备方案由市负责物资储备的部门提出,报市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防空袭物资储备方案应当报市人民 *** 和上海警备区批准。第十四条市和区人民 *** 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和抗灾救灾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疏散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通信和警报第十五条市和区民防办应当会同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电力、电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防通信整体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
12、市和区民防办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防空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二、《上海市民防条例》是哪一年开始实施的
1、《上海市民防条例》是从1999年8月1日起施行的。
2、《上海市民防条例》是为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对空袭、火灾、水灾、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灾害性的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交通事故、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和其他灾害性事故的预防、应急救援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
3、确保居民生命安全和生活安定。无论是敌空袭还是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性事故,民防都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进行有效的灾害预防,尽量减少灾害损失,尽快实施灾后修复工作等。如灾前的报警、疏散、避难、修建和维护地下隐蔽所、个人防护教育等,灾中的消防、救援、应急医疗、防疫和进行灯火管制等,灾后的恢复通信、道路及水电燃料供应等。
三、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18修正)
1、之一章总则之一条(目的和依据)
2、为了加强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关用语含义)
3、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三条(适用范围)
4、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
5、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主管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6、区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民防办)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范围内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7、市和区的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财政、价格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民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建设要求)
8、民防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市和区的民防工程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第六条(用地要求)
9、民防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出入口、孔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市和区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第七条(规划要求)
10、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的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防空需要,市或者区民防办应当参与规划审查。
11、规划建设公共绿地、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先规划建设民防工程或者兼顾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第八条(连通要求)
12、规划建设民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13、规划确定的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修建时,不得对被连接的地下工程造成损坏;被连接的地下工程的所有权人不得拒绝将民防工程与该地下工程连通。
14、已建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市或者区民防办会同同级规划、发展改革、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制订计划,分步实施,逐步修建连接通道。第九条(结建民防工程)
15、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第十条(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形)
16、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向市或者区民防办提出申请:
17、(一)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
18、(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19、(三)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置深度较浅,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20、(四)建设用地周围的房屋或者地下管线密集,结建民防工程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21、市或者区民防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一条(民防工程建设费)
22、经认定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核前,向市或者区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23、下列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定可以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
24、(一)享受 *** 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住房等,予以减半收取;
25、(二)新建的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26、(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
27、(四)因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28、(五)市 *** 批准减免的其他民用建筑。第十二条(民防工程质量要求)
29、民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并满足民防工程平时使用对环境、安全、设施运行等方面的要求。
30、民防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31、市民防办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环节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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