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上海市绿化局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上海浦东园林局官网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和绿化市容局的职能区别
生态环境局管的是环境卫生,市容管的是市区内是否有违章建筑和影响市容的设置。
1、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主要的职责有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主要的职责有贯彻执行有关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对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的行业管理、组织、协调本市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公共绿地、公园、行道树管理工作。
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在中央的业务对口部委
1、问题很蹊跷。不知道自己上级业务主管单位?
2、应该是住建部吧。因为绿化也是城市建设的一部分,而中央没有专管市容的部委。
3、如果是为了扩大联系争取支持,园林这块可以以林业的名义联系林业部。
4、市容管理不知道您市具体管理范围是什么,我们这里的城管局和省环保、爱卫会都有联系,但直接还是属于省住建管。
三、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95修正)
1、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林木、绿地、林地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绿地、林地包括以下五类:
2、(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3、(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
4、(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的两侧,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绿地和林地;
5、(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果园以及用于园林、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
6、(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绿地、林地。第三条市人民 *** 统一领导全市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制定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7、区、县人民 *** 应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本辖区植树造林绿化建设的实施,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第四条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街道(乡、镇)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8、(一)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绿化委员会负责宣传、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9、(二)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局领导(以下市园林管理局和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园林管理部门);
10、(三)市农业局是本市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林业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农业局领导(以下市农业局和县(区)林业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林业管理部门);
11、(四)各级人民 *** 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第五条在本市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均有植树造林绿化和管护林木、绿地、林地的义务,应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努力完成区、县分配的植树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园林管理局、市农业局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绿地、林地系统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
12、区、县人民 *** 应根据本市绿地、林地系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绿地、林地详细规划,报市园林管理局、市农业局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第七条城市规划中的绿地、林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征得市园林管理局或市农业局同意,并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林地后,按照规划审批权限一并报批。改变规划不得减少本地段内规划绿地、林地的总量。第八条郊县乡村的植树造林绿化,由各乡(镇)、村根据县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组织实施。
13、国营农场的防护林,根据郊县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各农场负责营造和养护。
14、铁路、公路、海塘、江堤、县级以上河道的两侧和水闸管理区的植树造林绿化,根据市统一规划要求,分别由所辖范围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
15、部队营区内的植树造林绿化,由所驻部队负责建设和养护。
16、公共绿地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
17、居住区的绿化,由房屋产权所属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房屋产权交叉地区的绿化,由区、县人民 *** 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经费由房屋所有者分担。
18、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每年制订绿化计划,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栽花、铺草,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第九条一切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建设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批计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严格执行:
19、(一)新建居住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百分之十;
20、(二)新建工厂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21、(三)新建医疗卫生、科研教育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22、(四)新建地面主干道、公路、铁路的规划绿地宽度不低于道路红线之间或路幅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新建其他地面道路的规划绿地宽度不低于道路红线之间或路幅总宽度的百分之十五。新建地面道路,应种植行道树;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原有行道树的应予以恢复,无行道树的应创造条件种植行道树;
23、(五)其他新建项目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24、(六)在中心城旧区成片改建的居住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25、(七)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五;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其他改建、扩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五。原有绿地面积大于上述比例的,不得少于原有绿地面积;
26、(八)郊县城镇、卫星城、独立工业区,参照中心城新区内相应的比例执行;
27、(九)郊县河、沟、渠、路两旁,应因地制宜营造农田林网。围海造地的新围垦区,在随塘河南的陆地一侧二十五米至五十米,为营造防护林用地;
28、(十)市区河道两旁应当绿化,具体实施由市人民 *** 另行规定。
29、个别项目确需建设而绿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须经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由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30、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并须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建设工程竣工后,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应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绿化建设保证金。
四、上海市园林局地址
1、正确名称应该叫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68号。
2、黄浦(卢湾)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地址:淡水路372-3
3、徐汇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地址:汇站街78号
4、长宁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地址:芙蓉江路36号
5、普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地址:枣阳路226号
6、静安(闸北)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地址:新闸路1931号,秣陵路100号联合售票大楼19层
7、虹口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地址:沙泾路94号
8、杨浦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双阳路369号军工路3701号
9、闵行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地址:上海闵行区疏影路700号
10、宝山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淞青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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