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颁布时间,我国的兵役法规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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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于
  2. 新兵役法是哪一年开始颁布实施的
  3. 现行兵役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和实施的
  4. 我国历史上之一部兵役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5. 之一部兵役法颁布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于

1、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3、之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5、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6、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7、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二、新兵役法是哪一年开始颁布实施的

1、新的兵役法是哪年开始颁布实施的: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通过并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这部法律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2、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兵役法,删去原规定中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将陆、海、空三军义务兵服现役期一律改为2年,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3、一是适当调整征集范围,删去了现行兵役法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4周岁。

4、二是明确了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并将兵役登记时间由每年9月30日提前到6月30日,以便与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毕业的时间衔接起来。

5、三是明确了 *** 和社会有关方面在征兵工作中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 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6、之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7、第九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8、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 *** 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 *** 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

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 ,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三、现行兵役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和实施的

1、现行兵役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和实施的?

2、 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通过并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这部法律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3、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兵役法,删去原规定中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将陆、海、空三军义务兵服现役期一律改为2年,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

4、一是适当调整征集范围,删去了现行兵役法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4周岁。

5、二是明确了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并将兵役登记时间由每年9月30日提前到6月30日,以便与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毕业的时间衔接起来。

6、三是明确了 *** 和社会有关方面在征兵工作中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 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四、我国历史上之一部兵役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1、“1933年6月,民国 *** 颁布了我国历史上之一部《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并建立了预备役制度。”

2、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 *** 于1933年6月颁布《兵役法》。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 *** 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抗日民主根据地、解放区 *** 曾制定和发布有关兵役内容的法律、法令等,对参加人民军队的政治条件、年龄和对军人的优抚等均有明确规定,但没有制定专门的兵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重视兵役法的制定工作。1953年3月23日, *** 签署命令,成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兵役法委员会,负责领导兵役法的制定工作。1955年7月30日,经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了之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取代以往实行的志愿兵役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

5、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6、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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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8、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兵役法

五、之一部兵役法颁布时间

之一部兵役法颁布时间1955年7月30日。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1、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2、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十五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 ,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 *** 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 *** 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第五十三条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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